发布时间:2019-09-08 15:00:00
商标法的理论基础是信息经济学,这与专利权和著作权的公共物品经济学是不一致的。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目的是鼓励权利人投资创造更多更好的信息产品。商标法的目的是鼓励投资,以促进与产品有关的信息的生产。商标法的核心是保护产品的相关信息。
商标法的理论基础是信息经济学,这与专利权和著作权的公共物品经济学是不一致的。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目的是鼓励权利人投资创造更多更好的信息产品。商标法的目的是鼓励投资,以促进与产品有关的信息的生产。商标法的核心是保护产品的相关信息。
此外,商标的保护主题是任何可识别的标志,而专利的保护主题是技术和设计,版权集中在原创作品上。特别是《商标法》没有对产品的功能要素进行保护。也就是说,功能性特征不受商标法的保护。另外,权利的范围也不一样。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作品的保护范围。保护范围根据工程类型略有不同(与工程受欢迎程度无关)。专利保护范围基本确定,一般包括制造、销售、承诺销售、进口等。由于技术的创造性,专利客体的保护范围并没有采取不同的保护力度。虽然商标的保护范围也是法定的,一般包括使用、销售等行为。然而,并非所有使用商标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一般来说,使用商标造成损害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另外,不同商标的保护范围不同,商标的有名度越高,保护范围就越大。这显然不同于专利和版权。
飞利浦公司于1966年开发了一种新型电动剃须刀。该产品有三个等边三角形分布的旋转圆叶片。该设计已注册,但保护期已过。1985年,飞利浦为其三头电动剃须刀的顶视图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根据1938年英国商标法,该商标(以下简称飞利浦商标)注册在第八类商品(电动剃须刀)上。
1995年,飞利浦的竞争对手***开始在英国生产和销售DT55电动剃须刀。它也是一种具有三个旋转刀片的剃须刀,具有等边三角形分布,形状与飞利浦产品相似。飞利浦因此起诉***侵犯其商标权。***反诉撤销飞利浦的商标注册。
高等法院专利审判庭接受了***的反诉,以飞利浦商标无法区分有关商品与同类商品与其他企业商品为由,裁定撤销飞利浦商标注册。高等法院还认为,构成商标的商标纯粹是为了表明商品在交易中的用途,其形状对于取得一定的技术效果是完全必要的,并赋予商品实质价值。法院进一步认为,即使该商标有效,也不能侵权。
飞利浦就高等法院的裁决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院基本上批准了高等法院的裁决,但由于双方在辩论中提出的问题与欧共体协调成员国商标法理事会第1号指令的解释有关,上诉法院民事法院决定暂停诉讼,并将相关问题提交欧洲法院的初步裁决。
2002年6月18日,欧洲法院就英国上诉法院提交的初步裁决问题作出判决。在判决书中,欧洲法院回答了上诉法院提出的七个问题中的前四个问题。法院认为,完全由产品形状构成的标志,如果形状的主要功能特征只是为了技术效果,即使其他形状可以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也不应允许注册。此外,法院没有必要考虑是否可以使用上述标志来获得显著性。
专利和商标为不同的客体提供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剃须刀无疑会受到发明专利的保护。这种情况下的剃须刀也受到了外观设计的保护。一般来说,由功能决定的有限设计是不能注册的。在本案中,欧洲法院认为,剃须刀的形状仅仅是为了技术效果,即使其他形状可以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也不应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