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9-19 16:00:00
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商标注册证书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谁是商标的真正拥有者?
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商标注册证书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谁是商标的真正拥有者?
真是巧合!同一商标,一方已注册商标,另一方已申请专利。终撞到一块,各有各的道理,这怎么好,怎么判断正确?
也正是巧合的是,加***饮料有限公司无意中在市场上发现了“某宝”凉茶。其突出使用的“毛”商标与其合法使用商标的主体部分相同,整体视觉效果相似。因此,认为其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向监督机关投诉。要求市监察部门查处。
这次调查发现了问题。
通过对两个包的比较,主要图案是金色的“包+背景图像”,界面突出使用“包”字,“包”字都是传统的楷书,字体和颜色相同,布局和布局都很整齐。字符和模式基本相同。***的区别是右上角的文本。一边是加***,另一边是某种宝藏。
王老吉取得商标权属后,于2016年9月9日发出授权书,授权嘉***在产品包装和广告中使用该商标,并处理所有侵犯该注册商标的行为。
《商标法》“商标侵权法”第五十七条: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志的,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注册商标,并将其商品投放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监督管理局正要对涉案产品依法查封调查时,被申请人竟出示了外观专利证书复印件。证书显示,该企业使用的“饮料瓶(宝藏)”图样于2016年12月14日获得**知识产权局授予的“设计专利”。被申请人还否认商标侵权,并声称自己是专利权的合法使用人,不构成侵权。
原本明确的商标侵权案件,因为这张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出现,突然变得扑朔迷离。怎么能做到?这个案子怎么解决?
执法人员并不是吃素的,他们认真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使案件扫清了迷雾。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关于处理商标特权与外观设计专利冲突的批复》,明确规定:
1、商标专用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分别受商标法和专利法的保护。这些权利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优先权利。
2、外观设计专利侵犯他人原有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先权利和恶意抢先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使用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外观设计专利属于他人的优先权。
商标审理标准:
他人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定义是,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公告日应当早于有争议的商标注册的申请日和使用日。
通过对上述法律规定的分析,“时间”成了办案的关键,还是事关优先?根据双方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和《外观设计专利证》,可以清楚地看出,该商标于2016年8月14日获得核准注册,而该专利于2016年12月14日获得,且该专利的获得时间比商标。
因此,监督管理局认定“饮料瓶(宝藏)”外观设计专利构成对在先商标权的侵犯。***,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侵权企业。
事实上,本案是企业利用他人注册商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希望通过专利证书,公平地侵犯权利。但天王是一个大而疏忽的人。只要是侵权行为,总会有被曝光的时候,而不是没有被举报的时候,仅此而已。我们还进一步理解,商标与专利之间的判断也指在先权利。
同时,本案还提醒企业,无论是注册商标还是申请专利,都不要使用“谨慎”。企业的长远发展需要诚信,也需要商标的帮助,当然,这个商标必须“光明正大”地成功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