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1-01 13:00:00
北京商业报讯(记者孟帆夏、宋Yitong)为了实现融资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业务监管的全面覆盖,10月23日,银监会官方网站发布的信息显示,银监会近日发布了印发补充通知。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通知》),是指为各类贷款机构提供客户推荐和授信。未经批准,使用评估等服务的机构不得提供或者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北京商业报讯(记者孟帆夏、宋Yitong)为了实现融资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业务监管的全面覆盖,10月23日,银监会官方网站发布的信息显示,银监会近日发布了印发补充通知。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通知》),是指为各类贷款机构提供客户推荐和授信。未经批准,使用评估等服务的机构不得提供或者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根据银监会的规定,该通知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坚持严格监管,要求监管部门对融资担保公司承担主要监管责任,并包括房地产担保公司,未取得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信用促进公司等机构纳入监管范围,并按实际分类推进。对无证机构的股票业务进行管理和妥善结算,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融资性担保业务,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平稳运行,更好地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通知对担保业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来说,对未取得融资性担保业务许可证而实际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取缔,妥善解决存量业务。继续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应当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通知中还提到,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汽车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提供者等机构不得从事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妥善处理现有业务;确需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相关业务。对违规经营、严重侵害消费者(被担保人)合法权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及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共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贷款援助业务和汽车消费贷款是近两年发展较快的业务”,零一研究院院长于百成在接受《北京商报》采访时表示,在业务发展过程中,贷款人往往需要贷款援助机构、汽车经销商等中介机构提供担保,而一些担保人并不具备融资担保资格,而是实际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这些机构不受地方融资担保监管,隐藏着金融风险。因此,在整个监管规范的背景下,会对违规从事担保业务的公司产生影响。据了解,总行开展贷款援助业务的担保方式多种多样,包括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担保保险等,影响相对较小。
萨克研究院***研究员苏晓瑞认为,《通知》基本覆盖居民消费的各个领域,具有“全覆盖”的属性。在此之前,融资性担保需要在中国获得许可,相应的监管法规和审批门槛已经形成体系。然而,随着新业务的发展和行业的新形势,一些不具备融资性担保资格的机构实际参与融资性担保业务或走曲线灰色地带,给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带来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实际上,《通知》的补充规定是“实质重于形式”监管理念的重要体现。许多文件都用“伪装”、“真实”等词来形容,指的是当前金融业经营界限不清、一些***领域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混乱局面。因此,《通知》的出台是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扎紧篱笆、堵住漏洞”的重要举措。
银监会从其他业务方面表示,开展债券发行担保和担保业务的信用促进公司,由债券市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同时向当地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按规定办理业务,并接受相关业务的监督。
通知还要求,要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的规范管理,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境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的规范管理。他们的管辖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应当标明“融资性担保”字样;再担保公司应当标明“融资性再担保”或者“融资性担保”字样;未取得融资性担保业务许可证的公司,其名称和经营范围不得标明“融资性担保”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