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13 10:18:10
由于双方在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兴趣等诸多方面的差异,在划分共同财产时,也会根据各自的实际生活需要提出不同的要求和主张。企业的经营要求经营者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领导能力、组织管理能力等,对经营者的综合素质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在分割独资企业的共同财产时,往往只有一方要求取得企业的经营权,另一方要求分割一定的财产。
由于双方在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兴趣等诸多方面的差异,在划分共同财产时,也会根据各自的实际生活需要提出不同的要求和主张。企业的经营要求经营者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领导能力、组织管理能力等,对经营者的综合素质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在分割独资企业的共同财产时,往往只有一方要求取得企业的经营权,另一方要求分割一定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不同要求,考虑到企业经营和生产的利益,企业的判决权归要求经营企业的一方所有,取得企业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应的赔偿,而不是分割企业财产与维护企业组织形式的完整性。至于如何补偿对方,需要对企业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和确定。由于企业是重复投资经营的,企业设立时投入的财产数额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不能完全按照上述规定出资。人民法院在划分生产经营财产时,不能将企业的情况一视同仁地判断给子女生活在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下的当事人和妇女,但赔偿数额可以按照照顾原则确定。据此,《解释》规定,当人民法院不能根据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和双方当事人对企业的实际需要和经营能力,对企业所有权作出判决时,双方当事人主张企业所有权,人民法院应当采用竞价拍卖的方式确定企业所有权,即由价格的一方取得企业所有权。取得企业所有权的一方,应当参照企业的竞价,按照等分的原则,向对方赔偿相应的金额;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的,取得企业所有权的一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方法,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这也是对修改意见中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