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25 12:18:10
商标法的理论基础是信息经济学,这与专利权、著作权等公共产品的经济基础不一致。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目的是鼓励权利人投资创造更多更好的信息产品,商标法的目的是鼓励投资促进信息产品的生产。商标法的核心是保护产品的相关信息。
商标法的理论基础是信息经济学,这与专利权、著作权等公共产品的经济基础不一致。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目的是鼓励权利人投资创造更多更好的信息产品,商标法的目的是鼓励投资促进信息产品的生产。商标法的核心是保护产品的相关信息。
此外,商标的保护主题是任何可识别的标志,而专利的保护主题是技术和设计,版权则集中在原创作品上。特别是《商标法》没有对产品的功能要素进行保护。换言之,功能特征不受商标法保护。此外,权利范围也不一致。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中的作品保护范围作了明确规定,由于作品类型不同(与作品的受欢迎程度无关),保护范围略有不同。专利保护的范围基本确定,一般包括生产、销售、承诺销售、进口等,专利客体保护的范围不因技术创新水平的高低而采取不同的保护强度。虽然商标保护的范围也是法定的,但一般包括使用、销售等行为。然而,并非所有的商标使用行为都是违法的。一般来说,商标使用行为对商标造成损害的,可以构成侵权。另外,不同商标的保护范围不同,商标的有名度越高,保护范围就越大。这显然不同于专利和版权。
飞利浦公司于1966年开发了一种新型电动剃须刀。剃须刀有三个旋转的圆头,分布在等边三角形上。外观设计已登记,但保护期已过。1985年,飞利浦为其三款电动剃须刀头的顶视图提出了商标申请。根据1938年英国商标法,该商标(以下简称飞利浦商标)注册在第八类商品(电动剃须刀)上。
1995年,飞利浦的竞争对手开始在英国生产和销售dt55电动剃须刀。它也是一种剃须刀,三个旋转的刀片分布在等边三角形上,类似于飞利浦的产品。飞利浦起诉商标侵权。提出反诉,要求取消飞利浦的商标注册。
高院专利审判庭受理了***公司的反诉,以飞利浦公司的商标无法区分相关商品与其他企业同类商品为由,裁定撤销飞利浦公司的商标注册。高等法院还认为,构成商标的商标仅仅是为了表明商品在交易中的用途,其形状对于取得一定的技术效果是完全必要的,并赋予了商品实质价值。法院进一步认为,即使该商标有效,也不能侵权。
飞利浦就高等法院的裁决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院基本上批准了高等法院的决定,但由于双方在辩论中提出的问题都与第1号指令的解释有关。
2002年6月18日,欧洲法院就英国上诉法院提交初步裁决的问题作出裁决。欧洲法院在其裁决中答复了上诉法院提出的七个问题中的前四个问题。法院认为,产品形状的主要功能特征仅为取得技术效果的,即使其他形状能够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也不允许注册。此外,法院无需考虑上述标志是否通过使用而获得意义。
专利和商标分别为不同的客体提供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剃须刀无疑可以获得本发明的专利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剃须刀也受到设计保护。一般来说,由功能决定的有限设计不能注册。在本案中,欧洲法院认为,剃须刀的出现只是为了获得技术效果,即使其他形状的剃须刀也能达到同样的技术效果,也不应允许商标注册。